【轉知】「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
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
一、補助對象:
(一) 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約聘僱人員、臨
時人員。
(二)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
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二、補助次數:
(一) 未滿40 歲者,每5 年檢查1 次。
(二) 40 歲至65 歲者,每3 年檢查1 次。
(三) 65 歲以上者,每1 年檢查1 次。
三、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200 元。
四、檢查方式:
(一)受檢人得自行選擇下列合格機構實施健康檢查:
1. 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2.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認證之診所。
3. 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4. 未於前述合格醫療機構檢查者,不予補助。
(二)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時,依檢查機構排定期間,覈實給予公假一日。公
假期間受檢人課務自理。
(三)為避免影響課務,受檢人應以寒暑假或無課務時段優先安排健康檢
查,避免造成代課安排困擾及影響學生受教權。
五、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 條第1 項規定,應依附表九及附
表十一辦理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紀錄。
六、經費來源及核銷:
(一)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及約聘僱人員:由學校原有人事費預算額度內
勻支。
(二)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1. 全額接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
進用者,其健檢經費由各該委託或補助經費支應。
2. 屬本局部分經費進用之人員,其健檢費用依委託或補助經費比例,
由本局或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3. 如前開健檢經費本局以外機關不予補助,則由本局或學校於年度預
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三)臨時人員:由學校業務費預算額度內勻支。
(四)檢查費用由受檢人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
檢人自行負擔。
七、檢查紀錄保存: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 條規定,健康檢查紀錄應交由
雇主保存。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40 歲以上之人員如符合「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
助規定」者,得優先適用該規定。
(二)如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實施健檢
者,仍應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及附表十一所定之檢查項
目。
(三)另有符合前開附表十作業類別,依該表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
檢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1. 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2. 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一、補助對象:
(一) 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約聘僱人員、臨
時人員。
(二)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
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二、補助次數:
(一) 未滿40 歲者,每5 年檢查1 次。
(二) 40 歲至65 歲者,每3 年檢查1 次。
(三) 65 歲以上者,每1 年檢查1 次。
三、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200 元。
四、檢查方式:
(一)受檢人得自行選擇下列合格機構實施健康檢查:
1. 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2.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認證之診所。
3. 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4. 未於前述合格醫療機構檢查者,不予補助。
(二)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時,依檢查機構排定期間,覈實給予公假一日。公
假期間受檢人課務自理。
(三)為避免影響課務,受檢人應以寒暑假或無課務時段優先安排健康檢
查,避免造成代課安排困擾及影響學生受教權。
五、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 條第1 項規定,應依附表九及附
表十一辦理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紀錄。
六、經費來源及核銷:
(一)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及約聘僱人員:由學校原有人事費預算額度內
勻支。
(二)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1. 全額接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
進用者,其健檢經費由各該委託或補助經費支應。
2. 屬本局部分經費進用之人員,其健檢費用依委託或補助經費比例,
由本局或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3. 如前開健檢經費本局以外機關不予補助,則由本局或學校於年度預
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三)臨時人員:由學校業務費預算額度內勻支。
(四)檢查費用由受檢人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
檢人自行負擔。
七、檢查紀錄保存: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 條規定,健康檢查紀錄應交由
雇主保存。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40 歲以上之人員如符合「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
助規定」者,得優先適用該規定。
(二)如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實施健檢
者,仍應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及附表十一所定之檢查項
目。
(三)另有符合前開附表十作業類別,依該表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
檢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1. 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2. 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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