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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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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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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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及使用。更多菸害防制宣導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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